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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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商丘市人民政府市长1名。

  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截止时间为5月25日19时。

  四、提名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候选人如果与应选人数相等,实行等额选举。

  五、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印发有关材料。除大会主席团外,大会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代表发放介绍候选人的材料。

  六、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大会选举由主席团主持。

  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反对票者,可以另选他人。代表画写选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如果赞成候选人,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如果反对候选人,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如果对候选人弃权,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若要另选他人,应先反对候选人,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然后在“另选人姓名”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另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参加选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如果到会的代表因故不能画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画写,受委托人必须在该代表监督下按照其意愿画写选票。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八、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的代表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未按规定画写的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十、大会选举采取人工计票。

  十一、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二、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4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推荐,提交大会表决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对大会选举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本次大会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

  大会选举设总计票人、计票人若干名,分别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指定。

  十三、选举划分7个选区,每个选区设票箱1个,代表按座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四、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票数,监票人核对签字,由总监票人将汇总票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五、计票完毕,经总监票人确认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六、本办法经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实施。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