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1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6-12-09 来源:未知
A- A+

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1

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商丘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办理的《关于围绕构筑中原经济区东部战略支撑总目标加快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议案》(第001号),财经工作委员会认真进行了审议,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代表团胡家印等16位代表提出《关于围绕构筑中原经济区东部战略支撑总目标加快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议案》。该议案指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设立一年多来,在规划编制、基础建设、招商引资、产业培育、社区建设、理顺体制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实现了重点工作有新突破,整体工作有新成效的良好开局。但仍存在受规划、土地、资金、人才、环境等方面的制约,示范区建设发展受到阻碍。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接到该议案后,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及时转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并多次督促议案办理工作。为了使提议案代表满意,财经工作委员会又组织侯锦山、王敏等代表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就该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提议案代表对该议案办理情况表示满意,并对下一阶段的议案办理工作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议案后非常重视,对议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对提出的建议进行了归纳整理,有的建议已经付诸了实施,有的建议正逐步解决或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现就前阶段市政府所做的重点工作与拟采取的措施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

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示范区发展建设,把加快示范区发展作为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出台了《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丘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商发20137号),大力推动示范区发展。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豫发〔201314号)和《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丘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商发〔20137号)精神,示范区结合示范区总体规划(初稿)和实际,在借鉴外地示范区发展经验和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示范区建设方案》,现已报市政府审批。

根据《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丘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商发〔20137号)规定,示范区享有省加快发展示范区的有关政策,享有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及省下放给省辖市的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一)赋予示范区对辖区内规划、土地等实行统一管理权限。示范区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批准,示范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示范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批和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行使规划管理行政执法权。需报经市规委会审批的项目,按程序上报市规委会审批。示范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省政府下达商丘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示范区用地需求。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需要调整的基本农田和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调整统筹解决,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示范区土地的供应,由示范区管委会会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土地供应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示范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和评测纳入市统一管理,由示范区管委会编制,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后,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办区内土地出让、划拨、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和地籍调查、登记、发证等前期调查组卷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登记发证。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赋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权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城建档案合格证的发放,房产登记、变更管理以及园林、交通等管理,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向示范区内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涉及示范区的房屋产权证书统一编号签章后,委托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发放等项工作,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三)优先支持示范区环评容量。全市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示范区项目建设,优先为符合区域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的入驻示范区项目配置环境总量指标。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示范区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开展项目环评的审批工作,定期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已按照市编委要求,组建示范区规划分局,全面负责示范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管理职能。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权限方面,由于示范区尚未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所以,示范区还未享有自行办证的权利。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体制尚未理顺,待体制完善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示范区管委会将根据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丘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商发〔20137号)精神,制定出台相应政策,做好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部门已委托示范区环保分局行使环保审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境监察和颁发排污许可证等市级管理权限,定期向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在享有权限的同时,接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市政府将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市与示范区的财政体制,视财力情况安排适度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补助资金,在资金直接投入、土地、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方面予以倾斜。积极争取并及时足额拨付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示范区的扶持力度。通过对示范区土地一级市场的整理开发,优化土地资源,盘活土地资本,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充分利用BTBOTTOT等模式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以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不断完善投融资体系,增强融资能力,为示范区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三、关于赋予示范区直接向省直有关单位申报项目的权利

市政府高度重视示范区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省直有关单位申报项目事宜,正在积极认真的研究。目前,具体申报程序按照《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丘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商发〔20137号)精神执行。

四、关于成立示范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土地开发复垦中心

20142月,市国土局与商丘示范区工作委员会(现示范区党工委)联合上报了《关于成立商丘示范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请示》(商国土资〔201448号)和《关于成立商丘示范区土地开发复垦中心的请示》(商国土资〔201449号),目前已上报市编委待批。全面落实土地收益返还政策,土地出让金总价款除市级集中10%外,全部留归示范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另外,省财政厅补助我市的城镇化建设资金重点向示范区倾斜。

五、关于支持示范区大力发展都市农业生态工程

(一)加快推进“菜篮子”基地建设。依托示范区区位优势,大力发展菜篮子基地建设,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征收新菜田开发基金用于扶持菜地建设,涉及的菜篮子工程项目资金优先向示范区倾斜。

(二)大力发展观光农业。依托示范区自然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果采摘、临水垂钓、植物公园、生态农庄、创意农业等生态观光农业。以展示现代高科技农业和农村文明为主要内容,重点建设310国道生态农业经济开发带和黄河故道沿线生态环保产业带。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着力发展农庄经济、园区农业、特色产业、农家乐、休闲广场等休闲观光农业,以生态建设带动旅游开发,以结构升级促进都市农业和高效农业发展。

(三)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禽养殖业,积极推广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实现生态养殖比重达90%,粪便处理率达95%以上,生猪、家禽生产基本实现产业化。科学划定畜牧生产禁养区、限养区。禁养区位于城区范围的,重点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等农产品物流业;限养区位于远离城市及村落的郊区,重点发展畜禽繁育、特种养殖、生态养殖等育种畜禽业和无污染或污染较小、效益较高的精品畜牧业。实施农村户用沼气、畜禽养殖基地大型沼气工程建设,积极推广畜-沼-菜、畜-沼-果生态循环模式,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多途径收贮转化作物秸秆,减少焚烧秸秆造成的环境污染。

(四)打造苗木花卉产业带。以豫东花卉为中心,进一步扩大苗木花卉种植规模,重点培育城市绿化需要的大规格绿化苗木,积极引进南方高中档观赏苗木新品种,努力建成全国重要的苗木花卉生产基地和交易中心。建设一批集旅游、观光、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农家乐景点,迎合城市居民生态旅游消费需求,推动新型旅游业发展。

六、关于示范区加快推进城区改造和新农村建设步伐

(一)加快推进城区改造。积极破解房屋征收政策瓶颈,制定下发了《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完善了《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按照一年成名、两年成型、五年成城、八年成业的总体要求,积极做好商务中心区房屋征收和安置工作。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给予重点支持,今年计划在示范区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9个,共8498万平方米、7089套。截至目前,已开工建设768万平方米6523套。

(二)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对示范区内城中村、城郊村和产业集聚区内具备条件的村庄有序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城镇化改造,探索将农民直接转为城市居民的体制机制。对其他不具备条件的农村,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有序推进建设。围绕农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危、脏、乱、差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以保住房安全、保饮水安全、净化环境、硬化道路、美化村庄为重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在政策、措施、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示范区支持和帮助,努力改善示范区农村人居环境。

七、关于优先安排保税仓储等省市重大项目落地示范区

(一)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商贸物流等项目落地示范区,支持这些项目在前期工作完善的情况下列入省、市全年重点项目规划,对相关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优先办理,在争取中央、省相关产业补助资金方面给予帮助。积极组织示范区参加2014年河南省现代服务业开放合作洽谈会,吸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龙头企业来示范区发展。

(二)努力打造环保专用设备制造产业基地。优化产业布局,高起点、高标准统筹规划建设环保装备制造产业基地。突出主业,体现特色,形成规模,吸纳整合要素资源,推进产业集聚提升。目前,已在示范区规划建设了环保专用设备制造产业生产区和环保专用设备制造产业示范区。下一步,市政府将支持示范区充分发挥现有优势,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突出特色主导,完善产业链条,做大做强骨干企业,以瑞新环保、亚太新能源、东和设备、金源机械等4家企业为依托,组建企业集团,全面提升产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同时,市政府将采取政府支持、部门指导、协会主导、企业参与的模式,加快制定国内有机固废热裂解设备制造产业标准,建立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在技术支撑上占据国内同行业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掌握产业发展的“话语权”,推动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目前,省级有机废物综合利用环保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级有机固废热裂解处理示范中心筹建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三)大力发展电动车业。围绕“龙头带动、基地支撑、高端突破”的发展思路,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大做强优势企业,重点办好电动车展会,发起成立河南省电动车行业协会,加快建设“商丘全国电动三轮车生产基地”,打造产品优势突出、产业结构合理、区域布局优化的电动车制造产业体系。

八、关于示范区享有城乡居民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民政等同等待遇

(一)大力支持示范区教育事业发展。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等方面给予倾斜,最大限度争取学前教育项目和资金,努力提高学前教育三年的毛入园率。支持兴建职业学校,鼓励有关职业学校围绕示范区建设开展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为示范区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支持兴办民办学校,不断提升民办教育发展水平。

(二)扎实推进示范区文化事业发展。加快示范区多功能、现代化的文化艺术中心建设和豫东大剧院、群众艺术馆建设项目落地,不断完善项目设施功能,提升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档次。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注重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公益性、便民性、实效性,确保每个场馆都能免费开放。以重点文化惠民工程为依托,深入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大力改善文化民生,有效推进农村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公益文化小舞台、公益电影放映、惠民大剧院等进社区活动,提高城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三)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示范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抓好转换培训与提升培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公共就业引导扶持,增强城镇承接转接能力,实现人口有序流动。以保障示范区企业用工为重点,建立动态台账,开展订单、定向、定点、定岗培训实训,实现技能培训与企业用工需求无缝对接。以示范区主导产业需求为重点,加大引智力度,通过柔性引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上门服务。以延长产业链为重点,通过扩大贴息担保贷款,有针对性扶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扩大示范区劳动合同覆盖面,建立劳动维权、利益共享、争议处置机制,努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不断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一是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二是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三是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对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四是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以上待遇对示范区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五)逐步推进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按照自愿原则,对示范区内失地农民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积极组织卫生、人社部门做好农村转户居民转户后的医疗保险转移、登记、接续等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城乡居民重复参保和参合。不断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示范区内城乡居民无差别享有35元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慢病管理等城乡统一的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九、关于支持示范区城乡综合改革先行先试

(一)放宽中小城市户籍限制。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可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单独立户并颁发居民户口簿。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其父母户籍发生迁移时,可一并随迁。放宽企业设立集体户口条件,国有、集体、民营、外资、合资等企业,只要拥有合法固定的厂址和职工宿舍,用工在20人以上的,均可申请设立城镇居民集体户口。在农村因经济发展等原因自然汇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镇,或因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房的农村人口集中居住的农村新型社区、院落等居住地,可根据本人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在集中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支持农村金融改革。积极创新农村金融制度,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大对城镇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镇土地综合整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各驻商银行充分挖掘业务潜力,大力发展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承销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基金、租赁等创新型业务,增加对示范区建设的实际融资支持。积极搭建对接平台,深化政银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深化以扩大抵质押物范围、创新增信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创新,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更好地金融服务。

(三)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在土地流转、税收、信贷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建立和完善适合城乡一体化高效农业发展的政策体制,为建设高效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现有的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和“小块并大块”政策,进行土地经营权互换、租赁、转包;积极引导群众组建土地合作社,化零为整,连片靠拢,规模开发;鼓励群众通过以地入股,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进行开发,促进土地向高效种养规模大户、龙头企业转移集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贷款贴息、民办公助、品牌扶持、以奖代补、产权改革、税收地方分成返还、优先提供土地、政策性保险、信用担保等方式,重点对示范区内高效农业基础设施、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出口创汇、名优品牌创建、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创建、农产品精品基地建设、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给予奖励支持,调动各方面投资建设高效农业的积极性。

(四)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机制。按照国家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原则,积极推进示范区土地流转,创新农村土地“小块并大块、多块变一块”互换流转模式,在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信贷、贴息和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税收减免、用地优惠、户籍管理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目前,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农民用承包地进行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待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后依法开展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