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提名为候选人的,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可以与应选人数相等,进行等额选举。
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截止时间为2月4日中午12时。
五、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印发有关材料,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大会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向大会传递和印发介绍候选人的文字材料。
六、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
七、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代表填写选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如赞成选票上的候选人,就在其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如不赞成,就在其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如另选他人,先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然后在另选他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如不画“○”,不计得票;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每一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选票写错时,可以申请更换。如果到会代表因故不能填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与会代表当场代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缺席代表均不得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
八、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的代表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选票所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不按照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视为废票。
九、大会选举采用人工计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 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2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对大会选举的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人大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通过。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指定。
十一、选举划分6个选区,每个选区设投票箱1个,代表在本选区到指定的投票箱投票。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本选区投票,然后其他代表按照投票路线依次投票。
十二、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票数,监票人核对签字,由总监票人将汇总票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三、记票完毕,经总监票人确认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并由执行主席指定工作人员在全体代表会议上宣读,最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四、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本办法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经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