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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表决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次会议表决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办法。
一、本次会议表决设立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经预算委员会2个专门委员会。
每个专门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二、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2月5日举行的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
三、全体会议对2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草案)分别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名单(草案)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表决结束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四、本办法经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