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商丘市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8-06-2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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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以及《河南省政府立法起草工作规定》《河南省政府立法审查工作规定》《河南省政府立法征求意见规定》,市政府完成了《商丘市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立法论证、文本起草、立法审查、征求意见等工作,并于2018年4月16日经市政府五届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商丘市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请予审议。

  附件: 制定《商丘市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商丘市人民政府市长 张建慧
                   2018年4月19日

 

  现将《商丘市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水环境污染隐患逐渐显现,人民群众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当前,我市地表饮用水水源在城市供水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地表饮用水源是我市第四水厂的主要取水源,约占全市公共供水量的85%。我市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有“线路长、面积大、范围广”三大特点:一是“线路长”。全长110公里;二是“面积大”。保护区总面积460.4平方公里;三是“范围广”。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横跨兰考县、民权县、梁园区及山东曹县,流域面积涉及2省3市4县。虽然自2007年,省政府批准我市设立黄河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因执法依据不足,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综合整治效果不佳,水源保护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为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防治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迫切需要通过立法途径加以解决,急需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市情的地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制定准备工作

  为加强地表水水源地的保护,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商丘市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列入了我市立法计划。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作为《条例》的牵头主体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做好《条例(草案)》的编制准备工作。

  (一)加强调研,摸底排查水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调研和拉网式排查,我市水源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输水线路长。沿岸200米以内的农田约1.9万亩,降雨径流将农田的氮、磷等有机物冲到引水渠和水库内,污染水体;二是沿线村庄多。三座水库沿线村庄81个,农村生活垃圾、秸杆污染水体;三是民荷公路任庄公路桥、商荷公路桥、林七水库沿库公路、郑阁公路等均属交通要道,可能发生有毒有害、硫酸盐酸等危险物质倾入水体,有被污染的隐患;四是郑阁水库储水量少,水体自净能力差;五是民权县吴屯水库、林七水库和梁园区郑阁水库围堰、围网养殖和围堰种植较多,污染水体;六是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养殖场(户)。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力度。

  (二)学习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当前,饮用水水源保护主要依据的上位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为确保我市地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在依上位法为依据的基础上,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专人多方调研、考察学习,先后学习借鉴了郑州、洛阳、开封、驻马店等地市的编制经验。同时,在1月19日,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到开封市环保局学习调研,确保高质量完成《条例(草案)》的起草,按计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起草的原则

  一是坚持与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五位一体”发展战略、十九大指导精神相衔接;二是坚持于法有据,不与上位法冲突、抵触为前提;三是坚持权责一致,权利义务对等;四是执法主体明确,调整范围界定科学;五是紧扣商丘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际,符合水源地保护现实需要;六是管用为根本,解决实际问题,各项规定可操作性强。

  四、《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

  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指示精神,2018年2月9日,市环境保护局作为《条例(草案)》起草单位,及时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3月1日至3月20日,市环境保护局对《条例(草案)》的文本进行起草,并通过电话、网络联系、咨询、学习其它地市水源地保护条例的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讨论,同时吸纳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对《条例(草案)》文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18年3月20日,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4月13日,市政府法制办出具审核意见;4月16日下午,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已研究通过,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根据各方意见建议,经多次梳理汇总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五、《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6章49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共10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以及管理部门职责、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监督、举报奖励机制等重要的内容。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地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所需资金;各级水行政、财政、国土、公安、交通、农业、林业、工商、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

  第二章“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共3条。主要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地表饮用水水源的划定和调整的组织实施以及界线标志和警示标志的设置等内容。明确了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的确认、调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保护区的划定、修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地表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共10条。主要规定了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地表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内行为人的法定义务、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等内容。明确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应当达到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保护区内“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运输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等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车辆穿越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坑塘、围堰)养殖、围堰(坑塘)种植、旅游、游泳、垂钓、洗刷车辆、堆放垃圾以及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或者其他可能污染地表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等禁止性规定。对于原来建成投入使用的,明确了具体的整改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2条。主要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地表饮用水水源应履行的职责,对地表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涉及的各种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应对措施。提出了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环保约谈制度、跟踪监察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跨区联合执法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2条。主要设定了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各项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保护区内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分解,细化了惩处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及生效时间。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