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来源:商丘市人大常委会
时间:2025-09-16
一、承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提供法律和工作服务。
三、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四、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意见。
五、受主任会议委托,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草案。
六、承办地方立法规划、计划项目以及地方性法规表决前出台后的评估工作。
七、负责对提请常委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八、负责地方立法同宪法、国家法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衔接、配套,保证国家法制统一;负责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就法律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请示的具体工作。
九、承办地方性法规的公布。
十、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废止工作。
十一、承办国家、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征求修改意见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十三、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领导和法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