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破解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难题
以法治之力破解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难题
——解读《商丘市农田机井沟渠管护条例》
9月29日,《商丘市农田机井沟渠管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十四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通过,定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成为全省第一部关于农田机井沟渠管护的地方性法规,将全面提升商丘市农田机井沟渠管护的法治化水平,为破解农田机井沟渠“重建轻管”难题提供了法治路径。

为何专门出台这部地方性法规?
商丘市耕地保有量1059.66万亩,其中基本农田942.75万亩,是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肩负着扛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生产的基础,随着极端天气增多,农田水利设施在抗旱防涝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完善的灌溉系统有助于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能显著提升作物产量,确保粮食供应稳定。
2016年《农田水利条例》施行,建立健全了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2018年全国机构改革后,原水利部门负责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整体移交农业农村部门,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由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建设,建成后移交乡镇或者村级运行管理。然而,水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存在建管权责划分不清问题,水利部门负责大中型灌区骨干渠系(干渠、支渠)的建设与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只对项目区的田间灌排工程进行建设,导致斗渠的建设与管理出现“两不管”“两不靠”的“建管真空”困境。目前,全市共有农田机井19.6万眼,田间沟渠3.8万公里,普遍存在机井损坏、设备缺失、电力不通及沟渠失修造成的“缺、断、浅、堵、乱”等突出问题。
上位法是顶层设计,地方立法是结合实际情况对上位法的细化落实。我市牢牢把握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立足解决实际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农田机井沟渠管护标准、责任分工、资金来源、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创造性解决农田水利设施“最后一公里”的实践难题,为粮食安全戴上“护身符”。
从“水利设施条例”到“机井沟渠管护条例”
《商丘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地方立法计划》最初确定的立法项目为《商丘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2025年6月24日召开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商丘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一审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有关内容作了认真的修改。之后,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将《商丘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发函等方式征求了市人大各专(工)委、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及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与市政协开展了立法协商,在商丘日报公布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
为积极贯彻在立法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工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联合市农业农村局赴睢阳区、夏邑县、民权县等县(区)30余个乡镇,60余个村进行实地调研,深入田间地头,面对面听取基层群众、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我市农田水利设施的实际情况,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对《商丘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草案)》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也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
尤其在深入调研中发现,全市农田机井承担了全市90%以上的农田灌溉任务,在严重干旱等极端天气中,成为抗旱保苗的关键设施;全市各类田间沟渠形成的排灌网络,在雨季排涝、旱季引水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市农田水利设施存在最突出、群众最关切的问题是机井沟渠的管护问题,即“井能不能浇地,沟能不能排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要着眼小切口,解决地方突出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要求,报请市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决定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商丘市农田机井沟渠管护条例》,相比涵盖所有农田水利设施的“大而全”立法,聚焦机井沟渠,更能贴合我市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更能抓住农田水利保障的“牛鼻子”。

《条例》内容解读。
《条例》共五章二十二条,分为总则、机井管护、沟渠管护、保障监督和附则,构建了管护体系、明确了管护主体、规范了管护标准、细化了管护措施。主要有以下特点:
突出管护理念,构建全链条管护体系。《条例》不再将规划建设列为条例内容,将核心聚焦于管护,从管护责任细化、管护标准设定到资金保障支持,形成覆盖“日常维护—问题处置—长效运行”的全链条机制。例如,对农田机井明确“应当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至少(试)运行一次”的常态化管护要求,并强调重点农时季节加强巡查、巡检,对沟渠强调“增加汛前巡查频次”“组织实施清淤、疏浚、边坡加固”等动态维护措施,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已建成的农田机井沟渠持续发挥灌溉、排涝功能,避免“重建轻管”导致的“井不能浇、沟不能排”问题。
细化管护主体责任,一体化协同推进。《条例》明确划分不同主体的管护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田机井沟渠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跨县(市)、区沟渠管护工作;县级政府负责资金保障、部门协同和协调跨乡镇(街道)沟渠管护工作;细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具体实施责任,明确井长负责协调问题、管护员负责日常巡查、维修员负责故障处置,形成“一级抓一级、人人有专责”的责任体系,杜绝责任真空。
规范管护标准,管护工作“有章可依”。《条例》对农田机井沟渠的管护标准认真总结,梳理归纳,结合实际管护经验,作出具体量化规定,具备极强的可操作性:一是农田机井需达到“井口平整,井壁无裂缝、无坍塌”“水质达到灌溉标准,涌水量达到灌溉取水标准”等管护标准;二是沟渠需达到“沟渠无垃圾、无淤积、无堵塞,过水断面完整,排灌顺畅,水质符合灌溉标准”“桥涵、水闸、提灌站等配套设施无损坏,运行正常”等管护标准。这些标准既涵盖设施外观与功能,也涉及安全与生态,为基层农田机井沟渠管护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手册”。
吸纳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管护措施。《条例》将地方在实践中验证的先进管护经验制度化,如:对辖区内每口机井实行动态管护,实现精准化管理;引入“一长两员”机制(井长、管护员、维修员),将日常巡查、故障上报、维修处置等环节衔接起来,提升响应效率;指导管护主体建立机井设备储备库,储备易损配件以快速修复损毁设施,这些措施将基层探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增强了管护的科学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