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2-0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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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席团:

  现就设立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进一步提出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中国共产党商丘市第四届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商丘市委关于贯彻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由市人大主导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经预算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增加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提高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比例,配强配齐立法工作队伍”。

  专门委员会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有利于保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的效果;也有利于密切人大常委会同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吸纳代表在闭会期间参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发挥代表的作用,提高人大议事的质量,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任务和要求。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报请市委研究同意,建议市四届人大设立2个专门委员会,即:法制委员会、财经预算委员会。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人选从市四届人大代表中产生。

  以上说明和市四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表决办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