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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发布时间:2016-06-23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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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2日上午,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琦主持。

  会议表决并通过了《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培东同志关于《商丘古城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和修改情况的说明,从合法性、立法技术、文字等方面对《商丘古城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最后王琦副主任做了总结讲话。

  王琦指出,获得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权,对于我们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不仅是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开端,更是推动人大工作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的有利契机,也标志着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构更加完整,履职手段和方式更加主动、有力。同时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在我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对进一步增强我市治理方式的法治化、规范化、民主化,保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地方公共事务,有效解决地方性事务中的突出矛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王琦强调,地方人大法制委是根据立法法确定设立的专门负责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工作的专门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立法工作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职责。法制委的工作贯彻整个地方立法的全过程,任务繁重,这就需要我们在突出地方特色上多下功夫,立出的法要力求务实管用、适合本地实际,强调“小而精”,避免“大而全”,要增强法规条款的针对性,注重法规内容的独创性,提高法规文本的可操作性。对上位法中某些比较原则、不便实际操作的条款内容,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予以细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要注重法规内容的独创性,尽量避免照抄照搬的现象;在上位法的“空白区间”拾遗补缺,创造性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王琦指出,审议是立法的中心环节,是保障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核心程序,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的高低。落实好统一审议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是明确审议的重点。要善于抓住关键条款、重大制度设计等内容,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进行深入审议,即法规草案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二是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在统一审议过程中,对其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能采纳的要及时采纳,没有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及时进行反馈,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识,取得理解和支持;三是要敢于承担责任。对于争议较大但实践迫切需要的法规案,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要把握症结所在,及时果断作出决策,避免久议不决。

  同时还指出,地方立法作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能否顺利实现,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这就要求我们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于立法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要积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重点加强立项、起草、审议等环节的主导。要牢固树立依法立法、为民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理念,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立出来的法站得住、行的通、真管用。

  王琦对做好法制委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持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立法素质和能力。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较强的系统工作,大家一定要把学习作为一项日常任务来抓。二是要自觉遵守工作制度,高效推进立法工作。各位委员除了要承担法制委职责外,还要有本职工作要做,希望大家努力克服困难,处理好本职工作和法制委工作的关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要处理好法制委与法工委的关系。法工委既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同时又是法制委的办事机构,二者应建立法制委“议事”、法工委“办事”,分工不分家的工作格局,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