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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全票批准《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09-2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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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时,获得全票批准。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表决之前,该《条例》已于今年8月31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树群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过程、《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的主要特点向全体会议作了说明。分组审议时,市领导周树群、刘沛、牛亚东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回答了有关询问。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部署,立足商丘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内容科学严谨,立法技术成熟,地方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自今年3月《条例》制定工作启动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严格按照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民立法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进行论证修改,力求《条例》符合商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确保立得住、可操作、真管用。

  《条例》共有六章五十条,明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和执法主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条例》的实施对有效解决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善城市整体面貌、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建设生态优美、宜业宜居、人文智慧的美丽商丘都将发挥重要引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