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顺利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7月27日,《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时,顺利获得批准。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在此之前,《条例》已于2018年6月28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树群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过程、《条例》的主要特点等作了说明。分组审议时,市领导周树群、刘兵、倪玉民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回答了有关询问。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商丘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和期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立法项目,选题精准,很有必要。《条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设定了具有商丘特色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为商丘市区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自今年2月《条例》制定工作启动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积极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组织协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民立法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确保了《条例》务实管用、便于操作、解决问题。
《条例》共有五章三十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有针对性地设定了禁止性规定和水源保护措施,并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条例》的实施对有效解决我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市民饮用水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引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