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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全票批准
发布时间:2020-04-0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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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至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商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树群向会议作了《关于<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说明》。会议经审议,全票批准了《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在本次会议上,《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法规,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工作提供了借鉴,作出了示范。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主任王国生说,大家对《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讨论得比较多,充分体现出对营商环境的重视。近年来,河南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主动作为,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市场主体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要持续提升对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把河南包容性强、文化厚重的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优势,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革除束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竞争力,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要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创新监督方式方法,以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赵素萍副主任说,《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内容非常好,比较成熟,我赞成通过。根据中央关于立法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与社会的诚信和道德有很大的关系,建议增加社会诚信、信用方面的内容。

  李文慧副主任说,《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立法上解决了群众关心的问题,我同意这个条例。

  马懿副主任说,《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全省是第一个,具有示范作用。这个条例有硬性要求,具有约束性,能够推动政府更加有效地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很有意义。希望条例出台后能在全省起到示范作用。

  王保存副主任说,优化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商丘市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十分必要。

  张维宁副主任说,同意《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项目办结时间的长短是评价地方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国家工程类审批从申报到开工大体上需要72天,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差的比较多。缩短建设项目从申请到办结开工时间是一个动态过程,建议第十条有关表述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照国际先进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明确各类工程项目审批时限,持续提升审批效率。”

  乔新江副主任说,《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意很好。这个条例是全省省辖市中第一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选得很好。

  丁巍秘书长说,《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我们加快实施对外开放、转型升级、推进高质量发展很有意义。

  郭元军委员说,商丘市率先在全省制定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值得称赞。商丘这些年发展快,就是因为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建议郑州市也要尽快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规。

  张晓林委员、黄布毅委员说,《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优化营商环境法规。相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全省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改善会起到积极作用。

  王新民委员说,关于《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商丘市积极办理,加快提请审议,在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法规方面走到全省前列,体现地方立法工作的导向性,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十分重要。该条例从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积极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出发,规定比较具体。

  王照平委员说,《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全省走到前列,商丘市认识到位,行动迅速,值得赞赏。

  张琼委员说,营商环境工作是商丘工作的亮点,由亮点工作总结上升为法规条例,具有法律意义,将会对全省的工作有一个很好的推动作用。

  王海鹰委员说,《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全省第一家,意义重大,非常好,对其他地市有借鉴作用。

  胡荃委员说,《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我省走在了前列,值得郑州市学习借鉴。

  郜彩菊委员说,《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对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分重要。过去我们各级各部门每年针对改善营商环境做了大量工作,但市场主体感受并不十分明显。商丘这一条例出台,从法律高度对优化营商环境予以明确,为这项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条例实施更重要,建议条例颁布后,积极推动学习宣传,下大力气执行好,保证条例实施到位、取得成效。

  汪荃珍委员、高保群委员、范军委员、张玉民委员一致认为,《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优化营商环境法规,走在了全省前列,制定的非常好、非常及时,相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营商环境改善、经济发展会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在会议闭幕时,王国生要求,本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地方法规,有关方面要认真抓好学习宣传,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设区的市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要坚持立法服务大局,因地制宜运用立法手段解决本地具体问题,让社会主义法治的触角更加灵敏,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要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重在结合实际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在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开展创制性立法,积极探索一事一立的“小切口”立法,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精准。要持续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立法专业人才队伍,注重发挥高校、研究机构、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