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四届]第一号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已经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